茂府规〔2020〕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督导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给予专项工作经费扶持。”
具体分两项指标考核计算:
(一)存贷比: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相应地给予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120万元专项工作补助;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比以上的,按超过的相应比例与本项第一档补助基数(12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提高不够1个百分比的不给予扶持。
(二)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实体经济贷款=各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当年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本数)的,给予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80万元专项经费扶持;超过10%以上的,按超过10%部分的比例与第一档补助基数(8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增长率达不到10%的不给予补助。
以上两项指标分别考核计算补助,不设置互为前提条件。
以上两项专项扶持中,按如下比例分配:给予茂名银保监分局45%的扶持经费,给予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45%的扶持经费,给予市金融工作局10%的扶持经费。该项扶持经费金额适度设置上限,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及茂名银保监局每年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金融工作局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45万元。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以上各项考核指标以市金融工作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公报为依据。”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关于修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决定》解读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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