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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茂名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19-12-03 17:15:5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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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15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茂名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茂人社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2019年5月27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署要求,全省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应以2018年4月本地区工伤保险现行费率为基准,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规定的阶段性下调费率比例基础上,再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比例达到《方案》要求,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主要内容

  (一)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对象。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比例。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下调50%。

  (三)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执行期限。从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四)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处理方式。第一类,2019年5月底前已经办理缴费登记且6月仍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其6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比例按照60%执行,7月1日后恢复按照下调50%执行。第二类,2019年6月及以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参保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下调50%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是工伤保险费率下调由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从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参保单位另行申请。

  二是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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