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7号),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落地工作,现公布“一般诊疗费”等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已修订的“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详见附件1)。
二、为落实好“一般诊疗费”修订政策,按照我市落地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时的各级医疗机构价格级差(即一级医疗机构在二级医疗机构基础上下浮10%),公布我市一级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等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2)。村卫生站(室)、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一般诊疗费”项目收费,不与各类“门诊诊查费”和“注射费”同时收费。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以及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门诊诊查费收费。
三、公布已修订的可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5项(详见附件3)。
四、废止“胎儿血氧饱和度监测”等8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4)。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需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未落地指南的项目继续执行原目录大类说明的内容;已公布实施的立项指南项目同步执行新政策规定的计价规则、使用说明及可收费一次性使用耗材清单。继续执行“患者进入手术室,术前准备就绪后因其自身原因中止手术时,按手术项目标准的5%收取费用”和“手术或麻醉中进行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输血)及所需的氧气费、笑气、器械、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注射器、输液器、钠石灰)等,均不得另行收费”的规定。
本通知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6年7月3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1.修订“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等价格项目
3.修订部分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表
4.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