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医疗保障局(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税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市社保局及茂南分局、电白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