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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时间: 2024-03-01 15:38:22 来源: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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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劝阻、制止。

  


茂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茂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