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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时间: 2025-12-09 14:50:38 来源: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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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科室

1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虚假或者已过有效期。

3.特种作业操作证再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生产中常见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具体参见《特种作业目录》。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则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1)(2)(4)(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5.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培训机构和公共考试点信息,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

6.其他合规要求,具体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综合执法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2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新录用人员及转岗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即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其他,如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4.未记录或未完整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虚假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录用人员及转岗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5.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记录应当要有被培训人员签字。

8.培训档案应如实记录并做好归档,不得擅自修改和伪造。          

综合执法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3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生产经营单位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综合执法科、应急支援和预案管理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1.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能对人造成伤害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4.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管道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当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有关要求。

综合执法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1.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监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等各种安全检测仪器。

2.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4.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包括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并由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

综合执法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应当要有相关台账记录)。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综合执法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7

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1)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2)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3)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2.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

综合执法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8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1.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明确分级管控职责分工。

3.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制定管控措施,实施分级管控,将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综合执法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9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承包方、承租方没有相应的资质,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等。

2.承包方、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应查看对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相应资质。

2.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租、出借、转包、挂靠经营等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综合执法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六)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如实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七)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1.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级负责人、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3.每年至少一次根据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工厂、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5.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确保资金专项专用。

6.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半年组织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装置设施和关键环节等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诊断。

8.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按规定审查审批危险作业。

9.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综合执法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11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1.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2.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第三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1.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应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产品。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3.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应保留好相应单据凭证。

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要认真参加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了解零售点可以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类型,仔细检查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确保不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综合执法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

12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专用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分类储存: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进行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存储。

3.安全设施:储存场所应配备防雷、防静电、防水、通风、防爆、监测报警等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电气设备、输配电线路和装卸搬运机械工具应采用防爆型。

4.温度控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仓库内的温度,如设置贮水屋顶、冷却水管或在仓库屋顶设置降温装置等,确保仓库内温度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5.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储存期间定期检查,发现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及时处理。

6.遵守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储存方式、方法或储存数量。

7.人员培训:对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储存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

综合执法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