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制假、售假、买假、用假、虚假营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杜绝无证、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现对我市信宜市查处的2宗无证上岗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信宜市应急管理局对惠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11月14日,信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宜市水口镇到永新铺村的劳务分包工程项目阳信高速TJ10标一分部桥梁钢筋加工及运输工程项目钢筋加工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刘某某未取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钢筋作业;而从事吊装钢筋的邓某某、林某、林某某等3名作业人员均未能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经调查,上述4人为惠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4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其中刘某某未取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钢筋作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信宜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于2024年1月18日对该公司企业处罚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信宜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7月3日,信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宜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从业人员林某某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而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林某某的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从业人员林某某未取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信宜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于9月19日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1万元。
安全生产法律与科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