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
解答及修改情况 |
1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引目录》(粤发改产业〔2014〕210号)已废止。建议删除《目录》及编制说明中《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引目录》的相关内容。 |
已删除《目录》及编制说明中涉及《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引目录》的相关内容。 |
2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目录》属于向社会公开类型的文件,建议在《目录》中附件1-5的“备注”栏写明出处(依据哪份文件的第几条或第几项)。 |
考虑到《目录》本身篇幅较长,在附件1-5每项备注栏写明具体出处会大幅增加文本厚度。 已在备注栏内补充相应引用文件,文件名称汇总放在每个附件后,并用序号代替不同文件,备注栏内用序号标明。 |
3 |
市生态环境局 |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认定结果是否会影响危险化学品企业入园发展?配套项目进入园区是否也受此影响? |
(1)对于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目录》5.4明确规定了“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处除外,新认定且没有经省级复核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除外)”。因而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企业无法进入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化工园区,但是新认定且没有经省级复核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除外。 对于园区外现有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目录》5.4规定了“鼓励园区外现有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到化工园区发展”,并非强制性要求进入园区。 (2)为其他行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并未强制要求进入化工园区。 |
4 |
广东新华粤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目录》附件1第15项“单端面机械密封离心泵”建议明确禁止使用场景下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尤其是“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及判定标准或准则”。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文件《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中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单端面机械密封离心泵”使用场景下的危化品类别,包括“甲A类、极度危害、高度危害和操作温度超过自燃点的危险化学品”。其中,“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参考《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因此,没有必要再补充细化说明,按照对应文件执行即可。 |
5 |
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 |
《目录》P2禁止部分未说明出现在附件1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要如何退出以及退出的时间范围。 |
附则5.5中已明确规定了“列入法律法规淘汰落后、限制、监控的化学品,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含淘汰的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过渡期)”。具体退出要求及退出时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
6 |
市应急管理服务协会 |
建议明确《目录》中“带储存设施”的定义,包括储存数量以及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建议将《目录》中“带储存设施”改为“有储存设施”。 |
此处是指有储存设施的企业,无论储存数量多少,无论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只要存在储存设施都算作“带储存设施”。不带储存设施的、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贸易公司不算做“带储存设施”。 为避免产生歧议,已将《目录》中“带储存设施”修改为“有储存设施”。 |
7 |
专家代表 |
《目录》基本是按照国家文件编制的,未体现茂名市特色。建议根据茂名市本身特点制定《目录》。 |
考虑到石油化工行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为避免阻碍我市石油化工行业的发展,我局在国家文件基础上本着有所禁有所不禁的原则,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目录》。
如在附件1“危险化学品禁止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目录”中,除了国家规定的禁止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外,根据我市石油化工行业特点及发展情况,将一些安全风险高的“涉及生产光气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氟化、电石的生产工艺”列入了禁止目录;又如在附件2“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中,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中的78种爆炸物、28种剧毒等安全风险高的危险化学品列入其中,一些危化品如硝酸铵、硝化纤维、乙醛、液氯、汞等虽然固有危险性高,但考虑会影响我市的一些危险化学品企业、工贸企业的发展,我局也不将其列入禁止范围,也获得了专家认可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茂名的特色。 |
8 |
专家代表 |
建议核准《目录》附件1、3中的表述。如附件1第1项中的“200万吨/年以下的常减压装置”,是指原油的常减压?还是其他产品的常减压?不加限定条件会禁止所有化工行业的常减压,对《目录》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
附件1、3中的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已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属于“石化化工”行业,因此不必再补充限定条件“附件1、3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均特指石化化工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