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法按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参加听证会,经茂名市茂南科达润滑油有限公司和曾凡聪(茂名市茂南科达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听证会延期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同意调整相应行政处罚听证会举行时间,现将调整后的行政处罚听证时间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茂名市茂南科达润滑油有限公司;曾凡聪(茂名市茂南科达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案由
茂名市茂南科达润滑油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案;茂名市茂南科达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凡聪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案。
三、听证开始时间
茂名市茂南科达润滑油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案的听证开始时间由2024年7月18日上午9时00分调整为2024年7月23日上午9时00分;茂名市茂南科达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凡聪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案的听证开始时间由2024年7月18日上午10时30分调整为2024年7月23日上午10时30分。
四、听证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光华北路668号茂名市应急管理局6楼会议室。
五、注意事项
参加旁听人员请于2024年7月23日前向本机关通过当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申请,申请旁听请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668-2093510,邮箱:mmsyjglj2988679@maoming.gov.cn。
听证会期间,请自觉遵守听证纪律。未经本机关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特此公告。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