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工作动态
茂名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 森林防火“十不准”请牢记!
时间: 2026-09-30 16:09:52 来源: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默认 大 超大 【打印】

  10月1日起

  茂名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

  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

  未经批准实施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10月1日起,茂名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全市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根据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情况,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除批准外的一切野外用火,尤其是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田基草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所有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时间持续至2027年4月30日。

  茂名秋冬季节风干物燥,叠加国庆、重阳、元旦、春节、清明等节假日,进入林区观光、旅游、休闲等人员增多,且秋收冬种和地域性祭祖扫墓增多,森林防火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市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后,各地相关部门要时刻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全天候全方位监测火情火险,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大巡山护林力度,采取多项措施,坚决把火源堵在山下林外。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我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烧蜂、熏蛇鼠;禁止烧山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果园草等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当地政府批准,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森林防灭火有关规定。违反规定在野外用火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请主动劝导制止。若发现森林火灾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或119报警,切勿盲目扑救,确保自身安全。

  

森林防火“十不准”请牢记: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不准在林区吸烟、用火把照明。

  4.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5.不准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8.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或放火驱兽。

  10.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