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由省、市、区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茂名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加工车间卸料1#地坑刮板机电机线路、筒仓下料口的电机线路不防爆的隐患问题。该隐患问题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七项所列的重大隐患(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饲料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大事故隐患是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罪魁祸首”,深入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粉尘涉爆企业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全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2023年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