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北华:
你于2025年8月12日使用粤KWV679轻型厢式货车从袂花镇运载99个旧气瓶(其中7个大气瓶、81个中瓶、11个小瓶,均为空瓶)到茂名市高新茂峰实业公司充装液化石油气(UN:1075)。该趟货物的承运人是你,共收取183元运费。粤KWV679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违法所得183元,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123的规定,本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3元,罚款30000元,共罚没人民币叁万零壹佰捌拾叁元整(30183.00元)的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将《催告书》(粤茂交催〔2026〕00054号)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茂名市双山七路2号大院 邮编:525000
联 系 人:陈依薇 电话:3980960
附件:《催告书》(粤茂交催〔2026〕00054号).pdf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