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茂名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茂国资〔2019〕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2018年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省政府于2019年1月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省人社厅也举办了全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培训班,指导各市开展改革落实工作。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切实加强对市属企业的工资管理,在我委印发并正在实施的《茂名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草拟了《办法》。《办法》是在遵循企业经营管理一般规律、紧密结合我市国企实际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国企工资分配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国家、省规定和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二、工资总额的内容
《办法》所称的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工资总额的确定
《办法》依照文件精神并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改变了以往企业工资总额单一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做法,改为“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的综合联动机制。
(一)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新组建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二)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选取与工资总额联动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和其他联动指标,计算工资增减额,合理确定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指标选取“净利润”,其他联动指标选取“劳动生产率和成本费用投入产出率”。
(三)对经济效益变动较大的企业实行分层次超额累进激励约束机制。
(四)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水平调控。
依照省文件精神,对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公益基础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实行工资指导线控制。
对受工资指导线限制当年未能兑现的联动效益工资,允许企业在3年内不突破工资指导线分步兑现。
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当年工资总额的下降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五)为鼓励国有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创新创业,《办法》还明确对引进和培养紧缺急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成效突出的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多增,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规范国企工资列支和发放
(一)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发放货币化、发放办法透明化,建立与职工劳动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严禁滥发普惠性福利和违规发放实物福利,将职工工资性收入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职工收入与劳动价值挂钩,消灭“大锅饭”痼疾,使企业工资发放行为有迹可循、有据可查,在保障职工工资权益的同时,督促企业健全管理、强化监管。
(二)为确保工资预算的执行,对超预算发放工资的,扣罚企业负责人10%~20%的绩效年薪或奖励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