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近日,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规定,结合我市“两险合并实施”有关规定,我市印发《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7%(含生育保险0.5%)下调至6.5%(含生育保险0.5%),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当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该政策。
政策实施后,经测算,2024年和2025年分别可为全市33565家用人单位减负约18694.54万元和19631.69万元,执行范围包含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等),预测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为12个月和12.84个月,医保基金属于可控范围,达到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