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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900678882975L/2022-00528 分类:
发布机构: 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2-22
名称: 市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发解读《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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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发解读《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发布日期:2022-12-22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2022年,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了修改。市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发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条例有关情况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18年10月30日经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12月11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该地方性法规自施行以来,对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要求,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根据2022年8月29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一)主要依据的上位法在法规出台后作了修改,需要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修订通过,《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20年11月修订通过。

  (二)根据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部署,个别条款规定不太符合中央精神、时代要求。

  (三)因茂名市机构改革,有关的部门名称和职责已作调整。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更好地服务茂名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需对涉及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四、条例主要修改的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责。第六条明确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明确第六十五条擅自施划或者铲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等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对机构改革而调整的部门职责和名称进行修改。按照茂名市机构改革精神,对有关机构名称和职责表述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范表述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名称。二是将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三是对部门顺序进行调整。

  (三)修改不符合中央精神、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根据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新修改的上位法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删除第四十条第三款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因该内容不符合中央精神、时代要求。二是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对死亡的畜禽或者野生动物收集、处理以及溯源有专门规定,因此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删除“动物尸体”。三是根据修订后《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我市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的指导责任。四是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规范表述为国土空间规划。五是根据上位法和上述条款的修改,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等三条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四)增设法律责任。根据各方面的调研意见并经过立法论证,《条例》对以下两个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常见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一是运输已屠宰牲畜未采取遮闭、包扎等措施,沿途裸露、遗洒、滴漏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化粪池堵塞、粪便及污水外溢时,责任人未及时疏通、清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大《条例》宣传力度。结合城管日常执法、进社区入户宣传等工作,向群众宣传《条例》有关内容,并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对城管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情况的宣传,提高群众对《条例》的知悉度和支持度。同时,组织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条例》学习,进一步增强城管执法人员对《条例》的熟练掌握程度,指导日常工作实践,提高执法水平。

  (二)严格执行《条例》,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条例》严格执法,加强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执法检查和劝导工作,提高群众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全面推动《条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