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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市民反映,市区有个别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甚至楼盘尚未开工的情况下即准备售卖商品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购房意向金、定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建办房函〔2009〕34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重提醒广大市民: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消费者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购买该类型商品房将承担巨大风险,广大市民不要组织和参与以任何形式收取预订房款的认购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自行负责。
针对个别开发商无证售房的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几年一直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采取了建立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商品房预售管理法规宣传挂图》制度、通过媒体刊登公告,提醒市民不要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多次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对开发商违规售房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等一系列措施,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此也希望广大市民主动配合,积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证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力度严肃查处违规预售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企业的经营行为,共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